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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
    張麗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42號 債 權 人 張麗琴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所清償之新台幣(下同)3萬元,係就票額15 萬元或20萬元之支票所為之清償?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興志(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進興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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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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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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