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陳柏樫
- 債務人
- 倍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傳芳
- 債務人
- 詹傳芳
- 債務人
- 林春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