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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盧錫銘
債務人
羽銘塑膠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潘素裡
債務人
債務人
粘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零柒萬肆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296,867元 │99年12月2日 │2.498%│100年1月3日 │├──┼────────────┼───────────┼───────────┼───────────┤│002 │200,000元 │99年10月20日│2.498%│99年11月21日│├──┼────────────┼───────────┼───────────┼───────────┤│003 │1,478,671元 │99年12月1日 │2.85% │100年1月2日 │├──┼────────────┼───────────┼───────────┼───────────┤│004 │1,187,468元 │99年12月2日 │2.498%│100年1月3日 │├──┼────────────┼───────────┼───────────┼───────────┤│005 │800,000元 │99年10月20日│2.498%│99年11月21日│├──┼────────────┼───────────┼───────────┼───────────┤│006 │1,000,000元 │99年11月29日│2.31% │100年12月30日 │├──┼────────────┼───────────┼───────────┼───────────┤│007 │444,448元 │99年9月28日 │2.69% │99年10月29日│├──┼────────────┼───────────┼───────────┼───────────┤│008 │666,669元 │99年9月28日 │2.69% │99年10月29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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