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梁玉峯、林雪屏
- 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威克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貞彬、林雪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零貳萬元及自民國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 債 權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債 務 人 威克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屏 債 務 人 謝貞彬 債 務 人 林雪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零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另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另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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