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 債權人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峯
- 債務人
- 美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雪屏
- 債務人
- 林雪屏
- 債務人
- 謝貞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億叁仟肆佰肆拾壹萬陸仟零捌拾壹元,其中(一)本金新臺幣壹億貳仟伍佰壹拾貳萬伍仟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本金新臺幣柒佰壹拾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本金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