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
- 債權人
- 朱嘉雄
- 債務人
- 正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長庚
- 債務人
- 游長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