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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朝城
債務人
華茂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
債務人
劉耀
債務人
張益誠
債務人
賴素寬
債務人
楊秀鳳
債務人
楊順棧
債務人
呂俊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逾期六個月內按原利│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率百分之十│利率百分之二十│├──┼────────────┼───────────┼───────┼─────────┼─────────┤│001 │720,336元 │100年4月20日│6.05% │自100年5月20日起至│自100年11月20日起 ││││││100年11月19日止  │至清償日止│├──┼────────────┼───────────┼───────┼─────────┼─────────┤│002 │316,540元 │100年5月7日 │6.11% │自100年6月7日起至 │自100年12月7日起 ││││││100年12月6日止│至清償日止│├──┼────────────┼───────────┼───────┼─────────┼─────────┤│003 │1,267,312元 │100年4月12日│6.08% │自100年5月12日起至│自100年11月12日起 ││││││100年11月11日止  │至清償日止│├──┼────────────┼───────────┼───────┼─────────┼─────────┤│004 │561,983元 │100年4月20日│6.11% │自100年5月20日起至│自100年11月20日起 ││││││100年11月19日止  │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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