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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 原告
    黃永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黃永承 上列聲請人黃永承因與相對人龍昇工程行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永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世梅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相對人龍昇工程行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霜瑞才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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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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