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
- 聲請人
- 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瑞德
- 相對人
- 黄顏梅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台 幣) │(即提示日) │ │ │ │├──┼───────┼─────────┼───────┼──────────┼────────┼──┤│001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3月31日 │97年3月31日 │CH718330 │ │├──┼───────┼─────────┼───────┼──────────┼────────┼──┤│002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4月30日 │97年4月30日 │CH718331 │ │├──┼───────┼─────────┼───────┼──────────┼────────┼──┤│003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5月31日 │97年5月31日 │CH718332 │ │├──┼───────┼─────────┼───────┼──────────┼────────┼──┤│004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CH718333 │ │├──┼───────┼─────────┼───────┼──────────┼────────┼──┤│005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7月31日 │97年7月31日 │CH718334 │ │├──┼───────┼─────────┼───────┼──────────┼────────┼──┤│006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8月31日 │97年8月31日 │CH718335 │ │├──┼───────┼─────────┼───────┼──────────┼────────┼──┤│007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9月30日 │97年9月30日 │CH718336 │ │├──┼───────┼─────────┼───────┼──────────┼────────┼──┤│008 │95年1月18日 │8,000元 │97年10月31日 │97年10月31日 │CH718337 │ │├──┼───────┼─────────┼───────┼──────────┼────────┼──┤│009 │95年1月18日 │8,068元 │97年11月30日 │97年11月30日 │CH7183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