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宜珍
- 相對人
- 北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七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062號民事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74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和解筆錄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