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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6號

認可收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
范明宗
即收養人
陳秀玲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
陳昱宸
法定代理人
陳義龍

      黃紅霜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認可范明宗、陳秀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收養陳昱宸為養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范明宗(男,民國59年3月26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秀玲(女,民國61年11月17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被收養人陳昱宸(女,民國100年5月3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陳義龍、生母黃紅霜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1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被收養人之父陳義龍、生母黃紅霜亦皆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結果,係認:「……本件適合收養。出養人工作較為不穩,經濟負擔較大,擔心無法給予被收養人良好的生活教育環境,且認為被收養人未來的教育相當重要,因此欲將被收養人託付給收養人夫婦,收養人夫婦工作穩定,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皆較優渥,對於被收養人亦相當疼惜,且雙方家人皆表示同意……」等情,有收養案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查;另收養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有相當資產、正當職業與經濟收入,亦有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體格檢查表、存摺影本、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收養人生父母之工作較不穩定,而收養人之家庭狀況良好,認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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