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鄭秀珠律師即銧至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理人
曹尚仁
相對人
銧至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銧至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4月17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其公司負責人於97年10月26日死亡,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復經經濟部於97年12月24日廢止登記,亦由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清算人。又聲請人依法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請關係該公司之財產資料,俾利製作財產清冊及清算,惟查無任何公司名下之積極財產,目前僅有欠納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41,721元,依公司法第89條:「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違反第1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聲請人爰請准予裁定宣告相對人破產,以符法制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產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可資參照。從而,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所列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是參照前揭司法院解釋及相關說明,於此情狀,聲請宣告破產已無實益,自應適用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已提出相符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99年度司字第18裁定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及聲請人即清算人所製之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暨債務人清冊附卷可稽,本院亦調閱99年度司字第18號卷宗核係一致,自可信屬真正。從而,相對人公司現狀顯無任何積極財產,足以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與債務,遑論清償其他債務,故揆諸前段說明,自屬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本院應依法駁回宣告破產之聲請。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