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7號
- 原告
- 昌輝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碧雲
- 訴訟代理人
- 謝英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浤陽有限公司等2人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浤陽有限公司等2人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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