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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羅培昌

  • 當事人
    李榮和即有晟實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李榮和即有晟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祥鈦實業有限公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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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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