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告
普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清潭
原告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宗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具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判決,原告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