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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羅培昌
  •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 原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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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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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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