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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告
瑞展木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牧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
被告
和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訴訟代理人
黃婕玲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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