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號
- 原告
- 瑞展木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牧典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廷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將叡
- 被告
- 和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財
- 訴訟代理人
- 黃婕玲
- 訴訟代理人
- 周瑞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