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8號
- 原告
- 宣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財
- 訴訟代理人
- 黃元靖
- 被告
- 蕭瑞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之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9,280元及自民國7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而依兩造間之協議書第四條約定,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