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5號
- 上訴人
- 震懋金屬印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晴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聿禾印鐵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