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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5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5號

上訴人
公業蕭三甲
法定代理人
蕭大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國智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75萬22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