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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9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創郁皮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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