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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2號

交付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2號

上訴人
全毅塑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惠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交付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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