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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羅培昌洪榮謙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選字第1號

原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陳啟全
訴訟代理人
朱麗娟
訴訟代理人
吳文哲
被告
黃建彰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就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十七屆議員選舉第四選區之遞補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叄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各款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觀同法第120 條第1 項規定可明。查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4 選舉區當選人黃正盛,前因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事,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選上字第10號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經內政部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0日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2183 號解除議員職權,缺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24日依選罷法第74條第2 項規定,公告由被告遞補。嗣原告以被告涉有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行為,於100 年1 月6 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有本院收文戳印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 頁),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屬適法。

二、就當選人之不法賄選行為,現行法律設有刑事處罰、當選無效及嗣後解職等法律效果以資規範。依選罷法第99條規定,當選人如有該條款之行為者,即應受刑事追訴處罰;若其賄選行為之程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並得藉由同法第120 條當選無效之訴訟以剝奪其當選資格;而若其賄選行為尚不足以達到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時,並非當然仍得保有其當選之代表資格,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 項第4 款、第7 款規定,如經刑事判處有期徒刑且未獲緩刑之宣告或未能執行易科罰金、或經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其當選所取得之代表資格,即應予以解除並另行辦理補選。換言之,當選人賄選行為之法律效果,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並應視其賄選行為之嚴重性而為不同之評價,若賄選行為之嚴重性已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即應以當選無效之訴訟「即時」剝奪其當選資格;若其賄選行為並不足以達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時,則依其賄選行為之情節輕重,在刑事處罰時藉由是否禠奪公權、宣告緩刑及入監服刑等機制為制裁規範,而「嗣後」剝奪其當選資格。又依內政部95年2 月27日臺內民字第0950037030號函:「依據本法第78條第1 項及第79條第1項 各款事由停職或解職者,其生效日期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五)依第79條第1 項第7 款事由解職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生效。…」,行政院96年8 月6 日院臺秘字第0960030993號函:「…地方民選公職依旨揭『地方制度法』規定事由解職者,自法院判決或裁判確定之日,解職處分即生效力,則解職處分生效日至解職處分送達日期間,其並不具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相關薪給或各項費用,即應予以停支。」,及選罷法第122 條、第123 條明文:「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可知,當選無效之訴為形成訴訟,判決結果具有對世效力,若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即發生對一切第三人皆有效之形成力,除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依選罷法第123 條之規定,不受當選無效勝訴判決影響外,其餘權利義務應自判決確定時起溯及於當選時成為無效,而與未當選相同,此與當選人辭去職務、受解職處分或任期屆滿,係向將來發生效力有別。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被告就99年12月24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4 選區之遞補當選無效,而被告經內政部於100 年4 月8日以內受中民字第10000317822 號函,解除其議員職權,有中央選舉委員會100 年4 月19日中選務字第10 03150145 號公告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4 頁),且選罷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僅以當選人有同法第29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由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時,須於當選人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為之,其並無以「受解職處分」為起訴後終結訴訟之事由,故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不因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受解職處分而受影響。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按當選人有第99條第1 項之行為者,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4 選舉區當選人黃正盛,前因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事,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經內政部解除議員職權,缺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24日依選罷法第74條第2 項規定,公告由被告遞補,業如前述。惟被告(時任彰化縣永靖鄉鄉長)當時為順利當選第17屆彰化縣第4 選舉區之縣議員,於登記參選前某日上午10時,與王治(為現任彰化縣永靖鄉鄉民代表)一同至王武雄位在彰化縣永靖鄉○○村○○路202 巷3 號之家中,尋求王武雄支援幫忙拉票。嗣被告於98年12月5 日舉行之第17屆縣議員選舉前一個禮拜之某日,在其位於永靖鄉○○村○○路131 號之競選總部內,告知王武雄因檢警查緝賄選積極,在投票日前方給與選舉賄款等語,被告與王治、王武雄為期於98年12月5 日舉行之第17屆縣議員選舉中,被告能順利當選,竟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於98年12月2 日或3 日之上午9 時30分至10時間,由王武雄前往找王治未遇,後騎車在永靖高工附近遇見反方向亦騎機車之王治,其身後跟著一名騎機車之男子,相遇後,王治即以手勢指示王武雄隨同該身後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進入被告位於永靖鄉○○路之競選總部,被告當場詢問王武雄可掌握之具選舉權人數為何,王武雄回答約240 多票,被告即交付千元鈔票60張及百元鈔票200 張,共新臺幣(下同)8 萬元之賄款與王武雄,以戶內有選舉權人每票300 元之代價,進行投票行賄之行為,發放予彰化縣永靖鄉永北村、瑚璉村、永西村、永東村等之有投票權之選民。王武雄再承前揭反覆、延續之犯意,自被告處取得前揭賄款後,另找其親友王金生、王清玉、王榮敏及王呂梅等4 人代為發放上揭選舉賄款。王金生、王清玉、王榮敏及王呂梅乃各自與被告、王治、王武雄共同基於賄選之集合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由附表所示之行賄人,依如附表所示之受賄人戶籍內具有投票權、且可於98年12月5 日到場投票者之人數,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現金與王錦郎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不詳姓名之人,並約定於98年12月5 日彰化縣第17屆彰化第4 選舉區之縣議員選舉時,投票該選舉區登記第4 號之縣議員候選人黃建彰。王錦郎等如附表所示之人,並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予以同意。嗣於98年12月4 日,為檢警循線查獲。

(二)被告上開行為,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犯行,且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 年度選偵字第139 、150、186 、215 、219 號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選訴字第1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選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有罪,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1278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在案。為此原告依選罷法第120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三)被告雖否認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犯行,並以證人王武雄、王治於刑事偵、審歷次供述前後不一,及渠等之證詞與證人游銀亮、詹慶豐證詞相互矛盾云云置辯。惟查:

⒈證人王武雄於被告違反選罷法之刑事案件偵訊及審理時均結證稱:因王治代為向被告爭取住家附近建設,所以有欠王治及被告人情,之前王治就陪同被告去找伊,要伊於本屆縣議員選舉,幫被告拉票,之後在選舉前約1 星期,在被告競選總部內,被告將伊拉到一旁說,最近查賄比較緊,待接近投票時再處理(指向選民發放買票賄款),在投票前1 、2 天,伊先去找王治,問是否要處理(指向選民發放買票賄款),王治不在家,回程經過永靖高工附近遇到王治,王治後面有1 名不詳男子跟著,之後由王治以動作指示伊隨同身後男子進入被告位於永靖鄉○○路之競選總部,被告當場詢問伊可掌握具選舉權人數為何,伊回答約240 多票,被告即交付千元鈔票60張及百元鈔票200 張,共8 萬元之賄款與伊,要伊以每票300 元向選民行賄,伊收到錢後,請王金生、王清玉、王榮敏及王呂梅等人代為轉交賄款等語。其就賄款資金之來源說明均一致地指向被告,且就「於98年12月2 日或3 日,在永靖高工前遇到王治,在王治揮手示意下,跟隨王治身後之男子進入被告競選總部」之特定具體事實,及「進入被告競選總部後,始由被告交付賄款」等情,始終證述如一,上開特定具體事實亦經王治於刑事偵訊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堪認屬實。又王武雄於刑事偵、審程序中證述之買票情節,與證人王金生、王金玉、王榮敏、王呂梅於刑事警、偵訊及審理時所為之證述相符,復經如附表所示之王錦郎等人於刑事警、偵訊時,證述確實拿到賄款等語,及刑事卷附之扣案物品、書證可資佐證,是堪信為真,其上開指證被告買票之情節,堪以採信。

⒉王武雄確實於98年12月2 日或3 日上午9 時30分許至10時許,在永靖高工遇見王治,由王治以手示意王武雄跟隨某男子進入被告競選總部乙情,業經證人王治於被告違反選罷法之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二審審理程序中證述屬實。王治雖於該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其於98 年12月2或3 日在永靖高工看到王武雄,只是打招呼,別無其他用意,也沒有叫他去被告競選總部等語,然該證述係屬虛偽,已經王治於因該虛偽證述所涉之偽證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且其偽證犯行亦據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訴字第1014號判處有罪確定。是王武雄係於98年12月2 日或3 日,在永靖高工前遇到王治,在王治揮手示意下,跟隨王治身後之男子進入被告競選總部應屬真實。至於跟隨在王治身後之男子為何人、王武雄與該名男子是否為熟識等節,均無礙無前開事實為真之認定。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原告起訴被告當選無效,所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涉有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犯行,所憑之主要證據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139 等號起訴書、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1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選上字第1217號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1278號判決。然查,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所憑之證據,並無拘束本院對於本件當選無效訴訟判決之效力;尤甚者,從被告所列舉之下列事證中,可證明原告所主張之被告賄選犯行,並不存在。

(二)本件被告是否涉嫌賄選,主要爭點在於:

⒈王武雄在刑事案件中有關被告交付8 萬元賄款給伊之證述,並非屬實。蓋王武雄下述有關買票資金提供者及取得資金過程之陳述,前後不一,且該瑕疵係屬重大,非僅若干差異,其真實性堪疑,難遽以作「買票資金來源,係由被告交付給王武雄」之認定。

⑴王武雄於98年12月5 日警詢中,係供稱:「(問:王治於何時?在何地委託你期約買票賄選?要求買票賄選之對象為何?請詳述。)…,在前天(98年12月3 日)我第2 次去永靖鄉果菜市場找阿美姐,我告訴她說講不通的差不多要7,000 元,然後阿美姐就從她身上的褲子拿出7,000 元給我,然後我就拿回去住所附近向鄰居及叔孫仔買票…。」、「(問:你交付上記買票賄款總計7,500 元,所透支500 元來源為何?)少了500 元是我自己墊的。」。

⑵王武雄於98年12月8 日下午1 時48分檢方之訊問中,係具結證稱:「(問:你幫黃建彰買票的7,000 元,在那何地方、何人交給你的?)我在約10天到半個月這中間某日的早上10時到11時,在永坡路遇到王治,王治就叫一男子約40歲左右,帶我到黃建彰的競選總部,黃建彰本人拿7,000 元給我,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問:為何要到黃建彰處拿7,000 元?)我在路上遇到王治,王治請一男子帶我到黃建彰的競選總部,黃建彰親自拿7,000 元給我。」、「(問:黃建彰有無說是何用處?有無算錢給你?)沒有說,但他有算錢給我,我拿到7,000 元後就走了。」、「(問:王永和家幾票?)5 票,剛才說的那些人,發完7,000 元後,尚有欠500 元,我自己就先墊,再向黃建彰拿500 元,他也給我。」、「(問:你是何時向他要500 元的?)我發完錢後的隔天,就到黃建彰的競選總部向黃建彰要,他也有給我。」、「(問:黃建彰拿給你有無說什麼?)沒有,我就跟黃建彰說欠500 元,他就拿500 元給我。」、「(問:7,000 元是誰拿給你的?)有一個男子在王治後面,是王治請該男子帶我到黃建彰的競選總部,是黃建彰給我的。」、「(問:你確定是黃建彰拿7000元給你,後來再拿500 元給你?)確定,是黃建彰親手交給我的,我發完錢後,因不夠500 元,我自己先付了500 元,所以我再向黃建彰要500 元,2 次都是黃建彰親自交給我的,第1 次的7,000 元是約早上9 到11點左右,第2 次的500 元是在隔天的早上約10點左右,我一拿到7,000 元後就去發,第1 次發了1 、2 戶,隔天就發完了。」。

⑶王武雄於98年12月9 日警詢筆錄,係供稱:「(問:你如何替候選人黃建彰買票賄選?)我認識王治大約有2 年多左右,她目前是永靖鄉鄉民代表,98年11月中旬有一天大約早上10點多,王治帶黃建彰到我家,王治說這次黃建彰出來選議員,希望我幫忙向附近鄰居拉票支持黃建彰,如果有需要,可以發給選舉人每票300 元,當時我有答應盡量幫忙。」、「(問:何人提供你買票賄選之金錢?)98年11月底,選前10天至半個月左右早上10點多,王治叫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騎機車在前,引導我騎機車在後,前往候選人黃建彰位於永靖鄉○○路上,地址不知道,在永靖高工旁之競選總部,進到總部內客廳,候選人黃建彰問我:『你大概差不多有幾票?』、我回答說:『大約200 多票』,他就走進去總部最裡面,黃建彰就親自交給我8 萬元,經我當場清點是60張千元鈔,200 張百元鈔,我確認數目沒錯,我就騎機車離開了。」、「(問:你如何確認是王治叫那名男子帶你前往黃建彰之競選總部取得買票賄選金錢8 萬元?)當天我本來就要去找王治談這件事,剛好在路上碰到王治,王治當場以手勢比說叫我跟那名男子走,他就騎機車帶我去競選總部取得買票賄選金錢8 萬元,所以我確認是王治叫那名男子帶我去的沒錯。」。

⑷王武雄於98年12月9 日下午1 時44分檢方之訊問中,係具結證稱:「(問:後來有無人拿錢給你?)有,約在選前10天到15天的某日,我在永坡路上遇到王治,王治後面還有另一男子,該男子也騎機車,我也是騎機車,我叫王治,王治就作個手勢,該男子就回頭騎回黃建彰的競選總部,我也跟著到競選總部,我到後,該男子就打開競選的門讓我進去,我就進去神明廳旁邊的客廳與黃建彰見面,黃建彰就直接拿8 萬元給我,是他親自交錢給我的,我沒有看到黃建彰的錢是從何處拿出來的,但我確定是他親手交給我的。」、「(問:錢給你後有無說何事?)沒有。」、「(問:為何你上次是說7,000 元?)黃建彰是拿8 萬元給我,因警方查獲的名單上,打勾的人總共是25票共7,500 元,所以我才說是7,000 元,而我自己出500 元,就是名單上王永和5 票,王錦郎2 票、王如岳2 票,錢錦炎7 票,錢盛發4 票,曾永堂3 票,張詹月娥2 票,所以我當時就把向黃建彰拿8 萬元說成拿7,000 元。、「(問:你實際向黃建彰拿多少錢?)就是在選前的10天到15天的某日上午10時到11時左右,黃建彰親手拿給我8 萬元,這8 萬元我都已經發完了。」、「(問:你見過黃建彰幾次?)我很少去,有去也沒有見到他,但確定有一次是黃建彰親自拿8 萬元給我的,並沒有說發7,500 元,我自己先墊500 元,再跟他拿500 元等事。」。

⑸王武雄於98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係稱:「(問:補充部分為何?)黃建彰交給我8 萬元買票錢,我在拿錢當時告訴黃建彰說要請親友或鄰居即王金生、王清玉及王榮敏3個人幫我發放這些賄款,當時我並沒有告訴黃建彰這3 人是誰,而黃建彰就說這樣連你4 個人,1 人1,000 元做為走路工,並說剩下的就給我這樣子。」。

⑹王武雄於98年12月14日下午5 時27分檢方之訊問中,係具結證稱:「(問:你還有什麼事要補充?)我希望今天可以讓我再陳述一次,因我們家後面有水災就會淹水,鄰居就問我說,與王治代表熟不熟,我就向王治爭取建設,希望不要讓水再淹進來,要蓋溝岸,現在已經蓋好了,蓋好後不久,要選議員,王治就與黃建彰到我家,當時還沒有登記參選,好像是早上10點多,王治叫我要在永北村幫黃建彰拉票,因有欠王治人情,所以我也不好意思拒絕。」、「(問:該次見面有無說到要買票?)沒有,到了要選舉前一個禮拜,我先去一次黃建彰的競選總部,黃建彰就把我拉到一旁,說現在抓賄選抓的很緊,等快到投票時再給錢,之後到了12月2 日早上9 點半到10點間,我到永靖找王治,但找不到,之後在永靖高工遇到王治,王治後面跟著一個男子,王治看到我後,就作了個手勢,請我跟著該男子走,我就與該男子到黃建彰的競選總部,進去後,該男子打開黃建彰家的人,我就跟著進去,時間約在10點到11點,黃建彰就問我說一票300 元,問我大概有幾票,我就說大概240 多票,黃建彰就進去裡面,出來就拿錢給我,我告訴黃建彰我拜託其他3 個幫我發,連同我就4 個人,黃建彰說1 個人給1,000 元的走路工,接著黃建彰就算8 萬元給我,千元鈔的部分給我6 萬元,百元鈔給我2萬元。」、「(問:你怎麼知道你可以拉到240 幾票?)我從扣案的名單算的。」、「(問:之後如何?)我就沒有看到帶我去的那個人,我就自己回去了。」、「(問:你請王金生、王清玉、王榮敏、王呂梅幫你發錢的錢是如何來的?)是從黃建彰那裡來的,本來要給他們一個人1,000 元的走路工,但後來沒有給。」。

⑺王武雄於98年12月16日中午12時50分檢方之訊問中,係具結證稱:「(問:認識庭上的黃建彰?)知道他是鄉長。「(問:在競選總部是在場的黃建彰拿8 萬元給你的嗎?)是,我確定就是他。」、「(問:他拿錢給你時怎麼說的?)他先問我說我這裡有幾票,我回說大概有240 幾票,他就說一票300 元,他就進去拿錢了,地點是在永坡路他的家,他家旁邊就是競選總部,時間是12月3 日早上約10點到11點左右。」、「(為何你一開始說錢是王治給的,不是黃建彰給的?)我第一次被抓很緊張,我70幾歲第1 次遇到。」。

⑻王武雄於99年3 月18日在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問:你有拿什麼東西給他看嗎?給黃建彰,要怎麼證明你可以掌握240 多票?)沒有,我也不知道。我沒有拿什麼東西給他看。」,後則證稱:「有拿扣案的賄選人員名冊給黃建彰,並表示約240 餘票後,再由黃建彰交付王武雄8萬元」(見本院99年3 月18日審判筆所附委轉譯筆錄第28頁);又證述:「(問:到底王治有沒有跟你說拉不動就用買的?)沒有,他沒有這樣說過。」、「(問:為何在這次的筆錄會說黃建彰拿8 萬元給你的時間是在選舉之前10天至15天?)怎麼是選舉之前10天。」、「(問:這是你說的,不是為什麼?)我沒有這樣說。」等語。

⑼從王武雄前開之證言可知,其有關王治與被告初次拜訪伊時,有無說到要買票?買票的總金額究竟多少?買票資金究竟由王治或被告提供?買票的時間究竟為何?於被告交付8 萬元之賄款給伊前,王武雄有無出示賄選名冊等攸關被告是否涉嫌賄選犯行之重大事實,前後均有不同之陳述,故被告一再陳稱王武雄之供述有上開不一致之瑕疵,真實性堪疑,乃非無據。

⒉於98年12月2 日(或3 日)上午9 時30分至10時,王治在永靖高工附近以手勢指示王武雄隨同身後不詳姓名年籍男子進入被告競選總部,由被告交付8 萬元之賄款給王武雄之過程中,該不詳男子是否真有其人?

⑴王武雄於98年12月14日受檢方訊問時,雖具結證稱:「到了12月2 日早上9 點半到10點間,我到永靖找王治,但找不到,之後在永靖高工遇到王治,王治後面跟著一個男子,王治看到我後,就作了個手勢,請我跟著該男子走,我就與該男子到黃建彰的競選總部。」等語。然查,王武雄早於98年12月4 日遭警查獲後之98年12月8 日,在受檢方訊問時,具結證稱:「我在永坡路遇到王治那一天的前幾個小時,就在王治家,王治有拜託我要幫黃建彰投繫,要我如果遇到親友就請他們投給黃建彰,如果選民說不通的要錢的話,如果不是很多個,就把錢拿給選民,也有說一票300 元。」,是從上開王武雄證詞可知,於98年12月2日早上,王武雄早在王治家中,與王治討論如何向選民買票之事,並非因當天早上找不到王治,而於永靖高工附近遇到王治後,方經王治指示,隨同該不詳男子進入被告競選總部。故王武雄上開證詞,顯然刻意隱瞞上開其於98年12月8 日所證稱之「早已在王治家中,與王治討論賄選事宜」等情節。

⑵既然於98年12月2 日早上,王武雄已在王治家中,倘王武雄確係要前往競選總部詢問被告選舉甚至拿取賄款事宜,依常情,及以王武雄在本院刑事庭99年3 月18日交互詰問時所證:「於前往黃建彰競選總部之前,不曾跟黃建彰說過選舉要買票的事,不曾跟黃建彰幫忙過選舉,平常我和他沒在互相過問,與黃建彰很少在一起,沒有私交。」等語可知,必然由王治陪同王武雄前往與王武雄不熟悉之被告競選總部,豈可能在無預警之下,因在永靖高工附近偶遇王治,經王治向王武雄比手勢後,由該不詳男子導往被告競選總部,即由被告貿然拿8 萬元之賄款給王武雄?故王武雄該部分之證詞,顯與經驗法則不相符合。

⑶王武雄於98年12月4 日遭警查獲後之數次偵訊時,均未提及98年12月2 日早上有隨同該不詳男子進入競選總部,向被告拿取8 萬元賄款之事實,直到98年12月8 日檢方偵訊時,方變更說詞供稱有上開情節,甚為可疑。雖隨後於98年12月9 日在員林分局再度製作警詢筆錄時,王武雄亦有供稱前開情節,然其中所謂不詳男子之部分,依98年12月9 日為王武雄製作警詢筆錄之員林分局小隊長即證人游銀亮,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99年9 月1 日審理時所證稱:「(問:王武雄說98年12月間他是到黃建彰的競選總部去拿錢。在拿錢之前他是在路上碰到王治,王治叫王武雄跟著她後面的那個男子到黃建彰的競選總部去拿錢。當時你們有沒有去查明跟在王治後面的男子到底是什麼人?)有查,但是沒有查出來。我們先問王武雄是否認識這位男子,他說他見過且知道他是王治旁邊助選的人,但是不認識他,也不知道他的真名跟綽號。接著,我們有確認他說為什麼他知道那是王治的人,他很篤定地回答說他看過很多次。而且王治跟王武雄碰面時是用示意,不知道有沒有明語化,要他跟著他的摩托車走。」等語可知,王武雄已見過該不詳男子很多次,且是王治旁邊助選的人。與王武雄於同日刑事審理庭證稱:「(問:後面那個人你有沒有在其他的場合看過?)我不知道,因為他的臉我沒有看清楚。」等語,及之前偵訊及本院刑事庭詰問時證稱:「不認識該男子,因為我沒有看到他的臉,這個人曾否在永靖看過,我也不知道,這個人我完全沒印象,該男子約40歲左右」、「不知道他是誰,他約20幾歲,我也不知道他為何跟在我後面。」等語,不相符合。且關於該不詳男子之描述,王武雄與證人游銀亮之證詞不僅互不相符,更與王治之證詞相互出入。

⑷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99年7 月15日準備程序時,王治雖供稱已查出該不詳男子為永靖鄉南港村村長詹慶豐,並供稱:「(問:當天你與王武雄相遇的時候,是否就是詹慶豐跟你在一起?)是,他在我後面。當天我有先去,是去競選總部關心,詹慶豐在那邊泡茶,我要回去的時候,他剛好也要回去,我們就一起走,在路上就碰到王武雄,我就跟王武雄打招呼,詹慶豐就跟王武雄去了。」等語。然查,證人詹慶豐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99年9 月1 日交互詰問時卻證稱:「(問:你是否認識王治?)我認識。她是做代表,我是村長。」、「(問:你是否認識王武雄?)不認識。」、「(問:98年12 月5日要選縣議員的那一段時間,你有沒有去過永靖鄉○○路131 號黃建彰的競選總部?)競選總部成立那一天我有去,後來我就沒有去過了。」、「(問:在選舉前2 、3 天,你有沒有去競選總部?)沒有。那一段時間我都在廟那邊拜拜。」、「(問:這一段期間你有沒有曾經從競選總部跟王治出來?)沒有。」、「(問:你有沒有從競選總部出來的時候遇到過王武雄?)我也不認識他。」、「(問:你跟王治的互動情形如?)我知道她是代表而已,其他都不知道,也沒有互相往來。」、「(問:王治如果出去掃街拜票時你有沒有跟在她旁邊?)沒有。」等語可知,詹慶豐根本並非王治所指之該不詳男子;甚且依王武雄於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問:現在法庭上的這一位詹慶豐你是否認識?)我不認識。」、「(問:這個人詹慶豐你是否看過?)也沒看過。」等語可知,詹慶豐不僅非王武雄所遇到之不詳男子,亦非王武雄於接受證人游銀亮調查時,向證人游銀亮所供稱之不詳男子。是可證明王治或王武雄所指之不詳男子,是否真有其人,殊值懷疑!

⑸就王武雄協同該不詳男子進入競選總部之情況,王武雄在本院刑事庭99年3 月18日審理時證稱:「(問:那天黃建彰要給你8 萬元時,在競選總部的裡面有其他的人在嗎?)沒有。」、「(問:有誰?)只有他自己。」。未料,王治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1 78 號之偽證案中,於99年7 月12日卻供稱:「(問:為何王武雄會幫黃建彰買票?)…,因黃建彰的總部約有4 、50人在那裡泡茶,我出來時剛好有一個總部的人跟我出來買檳榔,我就作一個手勢,後來王武雄就與那個人去那裡,我就不知道,我當時作的那個手勢,就是要王武雄跟著那個人走。」,足證王武雄與王治對於交付賄款當天被告競選總部內人員之描述,相互不符,更令人懷疑王治及王武雄所描述之該名不詳男子,及王武雄所證述之其是隨同該不詳男子進入被告競選總部拿取賄款等語之真實性。

⑹甚且,王治在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更證稱:「在檢方我說做一個手勢,要王武雄跟著一個男子去黃建彰總部之事,是不實在的,我那有叫王武雄去黃建彰那裡,王武雄自己去的,什麼男子不男子的,我不了解,我沒有叫他去競選總部,王武雄說這樣,我跟著他說這樣,那是王武雄自己想的,我不知道王武雄有沒有跟著一個男子進去總部,我沒看到有一個男子帶王武雄進去,我沒有看到王武雄進去競舉總部,為何冒出一個20幾歲的男子出來,我也不知道,今天說的比較實在。」等語,顯見該不詳男子之存在,似為王治及王武雄等人所杜撰。

⑺從上開事證可知,該不詳男子是否存在?王武雄與王治就有關王武雄係與該不詳男子進入競選總部等攸關被告在本件構成要件事實是否存在之重要證詞,竟有如上所述之疑點及出入,實難令人認為王武雄等人在本件就此之指述為真。

⒊王武雄雖無經濟能力負擔8 萬元之賄款,得否逕認為8 萬元之賄款係由被告所提供?

⑴在法院判決賄選案例之經驗法則上,有關賄選資金之提供者,有因候選人本身基於求得當選之目的,自行提供資金給第三人賄選,亦有第三人基於人情原因,為圖報答候選人之目的,自行提供賄選資金向人買票,其情形不一而是,而非一旦查獲賄選案件,均可以賄選之直接受益者為候選人本身,或根據共犯之自白,而認定賄選資金之提供者,一定為候選人本身,而忽略共犯自白之虛偽可能性,甚至共犯可能隱瞞與其交情較好且實際為資金提供者之人,為自白嫁禍之可能性。雖本件刑事第二審判決理由記載:王武雄所交付之發放款項總計已達35,700元,以一般鄉村之生活水準及條件而言,該賄款數額實非日常支出所能支應,且王武雄僅國小畢業程度,職業務農,其生活費用都靠小孩,沒有錢幫別人買票,不可能陷害被告;又證人劉兆祐亦證稱王武雄有說過他老婆腦部有開刀,則其是否尚有餘力供給行賄款項,實有疑義;再參以王武雄於偵查時證稱,被告有交付8 萬元買票款項給伊,由此可知王武雄確實自被告處取得8 萬元之賄款,王武雄證述其行賄款項8 萬元來自被告乙情,係堪採信等語。然查,前揭刑事第二審判決犯罪事實三:「由邱禎秀基於報恩心態,自行提供3 萬8,000 元之賄款,由王武雄依王治所提供之賄選名單,以其中之7,800 元向第三人行賄」,及犯罪事實四:「係由王治於98年12月4 日下午2 時,自行出資向胡英敏行賄買票」之賄選事實,被告不僅不知情,買票資金亦非由被告提供,均經被告在刑事第二審準備程序時供明在卷,是可證明,買票資金之提供者,在本件亦並非全由被告所提供。

⑵王武雄於98年12月4 日遭警查獲後,最初係於98 年12月4日警詢時,供稱買票資金提供者為王治而非被告,另王治及王武雄在本院刑事庭交互詰問時,對於該不詳男子之年籍資料或該原委為何,均回稱不知情,甚至閃爍其詞,致法院無法進一步查證。雖王治在刑事第二審99年7 月15日準備程序時,供稱該不詳男子為詹慶豐,然於詹慶豐到庭接受詰問時,卻與王武雄同聲否認,情形業如上述。甚且,王武雄雖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有拿扣案的賄選人員名冊給被告之事實,但在第二審審理時,卻避重就輕回稱:「忘記」等語,足徵王武雄似乎刻意隱瞞該賄選名冊之取得過程、製作人等本案有關8 萬元買票事實之案情,其目的是否在迴護真正提供8 萬元資金之共犯?實耐人尋味!

⑶從上開論述可知,王武雄有關8 萬元是由被告所提供之自白,真實性殊值懷疑,實有合理懷疑認為被告應非賄選資金之提供者。

⒋王武雄有無自被告處取得前揭賄款後,另找其親友王金生、王清玉、王榮敏及呂梅等4 人,代為發放上揭選舉賄款?

⑴就王武雄協同該不詳男子進入競選總部後之情況,王武雄在本院刑事庭99年3 月18日審理時證稱:「(問:那天黃建彰要給你8 萬元時,在競選總部的裡面有其他的人在嗎?)沒有。」、「(問:有誰?)只有他自己。」,未料,王治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178號偽證案中,於99年7 月12日卻供稱:「(問:為何王武雄會幫黃建彰買票?)…,因黃建彰的總部約有4 、50人在那裡泡茶,我出來時剛好有一個總部的人跟我出來買檳榔,我就作一個手勢,後來王武雄就與那個人去那裡,我就不知道,我當時作的那個手勢,就是要王武雄跟著那個人走。」等語,已於前述,可證明王武雄與王治對於交付賄款當天被告競選總部內之人員描述,相互不符,令人懷疑王治及王武雄所描述之該名不詳男子,及王武雄所供述之其是隨同該不詳男子進入競選總部拿取賄款之供詞真實性。

⑵有關王治在本院刑事庭99年3 月18日審理時,所證稱:「偵訊時所述不實在,沒有帶王武雄到黃建彰競選總部。伊騎機車,王武雄跟在後面,伊只是以手勢跟人打招呼,不知道王武雄要去黃建彰競選總部。伊沒有叫王武雄到黃建彰競選總部。伊的手勢僅是一般舉手打招呼,並非指示王武雄。」等語,雖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認定王治有偽證之事實。然查,王治就上開事實,於刑事偵查及刑事審理時,前後證述不一,復參以王武雄在歷次偵查時之前後證詞,及據該證詞所為之推論、證人游銀亮及詹慶豐在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之證詞,均與王治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時,有關其要王武雄隨同該不詳男子進入競選總部所描述之過程等語證詞,嚴重出入,故王治在偵查時之上開證詞,與事實不符,其證明力堪疑!

(三)綜上所述,依刑事案件之卷證資料可知,有上開列舉之事證,可證明王武雄之供述,有諸多不合常情及與其他刑事被告或證人之供詞,不相符合之處,真實性堪疑!原告所主張被告涉有賄選犯行之證據證明力,尚未達使法院就該主張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反而被告所舉之反證,可認為被告所涉之賄選犯行,應有不存在之情形,兩者間可認為有因果關係。故如原告無法就被告所舉之反證,再度證明反證不可採時,應由本院認為原告並未善盡其證明責任,而駁回原告之聲明等語,資為抗辯。

(四)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24日,以中選務字第09931500010 號公告為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4 選舉區遞補當選人。

(二)被告為順利當選第17屆彰化縣第4 選舉區之縣議員,於登記參選前某日上午10時,與王治一同至王武雄位於彰化縣永靖鄉○○村○○路202 巷3 號之家中,尋求王武雄支援幫忙拉票。

(三)王武雄分別:⒈於98年12月3 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永靖鄉○○路203 巷3 號之住處後面,交付王金生21,300元。⒉於同日下午1 時許,在其前揭住處交付王清玉7,800 元。⒊於同日上午11時許,在其前揭住處交付王榮敏6,600 元。⒋於98年12月4 日下午1 時許,在彰化縣永靖鄉○○路○路段交付王呂梅2,400 元,且囑渠等代為發放該選舉賄款予附表所示之受賄人,並與該受賄人等約定於98年12月5 日彰化縣第17屆彰化第4 選舉區之縣議員選舉時,投票與被告。

(四)被告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139 、150 、186 、215 、219 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選訴字第1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選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有罪,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1278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在案。

(五)王治於99年3 月18日下午3 時許,本院刑事庭99年度選訴字第16號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偵訊時所述不實在,沒有帶王武雄到黃建彰競選總部。伊騎機車,王武雄跟在後面,伊只是以手勢跟人打招呼,不知道王武雄要去黃建彰競選總部。伊沒有叫王武雄到黃建彰競選總部。伊的手勢僅是一般舉手打招呼,並非指示王武雄。」云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涉犯偽證罪嫌,以99年度偵字第7051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訴字第1014號判處有罪確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24日,以中選務字第09931500010 號公告為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4 選舉區遞補當選人;其為順利當選第17屆彰化縣第4 選舉區之縣議員,於登記參選前某日上午10時,與王治一同至王武雄位於彰化縣永靖鄉○○村○○路202 巷3 號之家中,尋求王武雄支援幫忙拉票。王武雄分別:⒈於98年12月3 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永靖鄉○○路203 巷3 號之住處後面,交付王金生21,300元。⒉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其前揭住處交付王清玉7,800 元。⒊於同日上午11時許,在其前揭住處交付王榮敏6,600 元。⒋於98年12月4 日下午1 時許,在彰化縣永靖鄉○○路○路段交付王呂梅2,400 元,且囑渠等代為發放該選舉賄款予附表所示之受賄人,並與該受賄人等約定於98年12月5 日彰化縣第17屆彰化第4 選舉區之縣議員選舉時,投票與被告;而被告因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139 、150 、186 、215 、219 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選訴字第1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選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有罪,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1278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在案等事實,有上開中央選舉委員會99年12月24日中選務字第09931500010 號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本院刑事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最高法院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1、87、88頁),復有上開刑事案卷影本經本院核閱屬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二)被告否認有前揭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賄選之情事,辯稱:王武雄在刑事案件中有關被告交付8 萬元賄款給伊之證述前後不一、瑕疵重大,並非屬實;於98年12月2 日(或3 日)上午9 時30分至10時,王治並未在永靖高工附近以手勢指示王武雄隨同王治身後不詳姓名年籍男子進入被告競選總部,由被告交付8 萬元之賄款;且王武雄雖無經濟能力負擔8 萬元之賄款,然無法逕認8 萬元之賄款係由被告所提供等語。然查:

⒈按選罷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即現行法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詳析其要件有三:其一,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其二,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其三,須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893 號判例意旨參照)。至行求賄賂階段,既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並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該「賄賂」乃對於行求賄選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故行求賄選犯罪成立與否,自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依審理中調查所得之直接證據及間接證據為綜合判斷,始符合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再者,對當選人賄選行為之法律評價及價值判斷,應就該賄選行為之態樣與選民意思之選擇間審慎評估,以求取其價值取捨之平衡,並藉以彰顯社會公義與維繫民意政治。按選舉為民主制度之基礎,經由選民意思之表達所形成之選舉結果,任何人均應給予尊重,縱該當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及政見並非為其他部分選民所能肯定或接受,因其既係經由部分選民所推選而當選,自足以表達該部分選民之意思,不因其他選民之不同意見而受影響,此亦為民主制度下會呈現多元性意見之可貴。但民主制度同時亦為法治及責任政治,任何參與政治制度之運作者,特別是受委託行使權利之民意代表,其代表性之取得既係由選民所付託,則在受推選之過程中,自不允許其以不正方法破壞選舉之公平及純潔性而取得代表資格。故如以交付賄賂之方式,與選民約定不為投票或為一定投票意思之表達者,顯已影響選民就選舉權自由意志之行使,有背於民主選舉制度之真諦,自應就其當選取得代表性之結果為在法律上給予適度之變動裁量,始符合社會公義。

⒉證人王武雄於被告違反選罷法之刑事案件偵訊及審理時,均結證稱:因王治代為向被告爭取伊住家附近建設,所以有欠王治及被告人情,之前王治就陪同被告去找伊,要伊於本屆縣議員選舉,幫被告拉票,之後在選舉前約1 星期,在被告競選總部內,被告將伊拉到一旁說,最近查賄比較緊,待接近投票時再處理(指向選民發放買票賄款),在投票前1 、2 天,伊先去找王治,問是否要處理(指向選民發放買票賄款),王治不在家,回程經過永靖高工附近遇到王治,王治後面有1 名不詳男子跟著,之後由王治以動作指示伊隨同身後男子進入被告位於永靖鄉○○路之競選總部,被告當場詢問伊可掌握具選舉權人數為何,伊回答約240 多票,被告即交付千元鈔票60張及百元鈔票200 張,共8 萬元之賄款與伊,要伊以每票300 元向選民行賄,伊收到錢後,請王金生、王清玉、王榮敏及王呂梅等人代為轉交賄款等語,有偵訊及審理筆錄在卷足憑(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139 號卷第82、83、96-99 、120 、121 頁,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16號卷㈡第220-222 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217號卷第191-7 、191-8 、191-9 頁);核與證人王金生、王清玉、王榮敏及王呂梅於被告違反選罷法之刑事案件偵訊及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219 號卷㈠第63、64、68-70 、162 、163 、136-138 、142-144 、216-218 、228 、229 頁,卷㈡第1 、2 、42-44 、82-85 頁,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16號卷㈡第223 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191-12、191-13、191-14、191-15頁),堪認屬實。另證人王武雄於刑事歷次偵訊、法院審理時,關於與被告見面之時間,及被告所交付之賄款數額,雖如被告前揭所辯,部分陳述有異,然其就上揭賄款資金之來源說明均一致地指向被告,且就「於98年12月2日或3 日,在永靖高工前遇到王治,在王治揮手示意下,跟隨王治身後之男子進入被告競選總部」及「進入被告競選總部後,始由被告交付賄款」之特定具體事實,則始終證述如一,是王武雄之記憶並無因時間長久經過,而有誤記可能之情形,應堪認定。

⒊又證人王武雄於刑事偵查、審理程序中證述之買票情節,亦經如附表所示之王錦郎等人於刑事警、偵訊時,證述確實拿到賄款等語明確(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0980030774號刑事偵查卷第106-108 、113 、114 、122 、123 、129 、130 、136 、137 、144 、145 、151 、152 、156-158 、162 、163 、169 、170 、174 、175 、181 、182 、188 、18 9、193 、194 、200 、201 、207 、208 、213 、214 、220 、221 、227 、228、234 、235 、241 、242 、248 、249 、254 、255 、268 、269 、275 、276 、282 、283 、288-290 、294、295 頁,第0000000000號刑事偵查卷第38、39、45、46、53、54、59、60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219 號卷㈠第15-20 、22 -24、29-34 、42、43、48、49、52、53、60、61、74、75、80-83 、118 、119、122 、123 、、126 、127 、148 、149 、150 、169、170 、175 、176 、181 、18 2、186 、187 、192 、193 、198 、199 、204 、205 、210 、211 、222 、223-231 頁,卷㈡第8 、9 、14、15、、26、27、31、32、37、38、47-54 、69、70、73-75 、86-89 、96、97、102-105 、108 、109 、114 、115 、126-128 、151 、152、160-162 、165-167、172 、173 、181-183 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191-11頁),復有刑事卷附之扣案物品、書證可資佐證(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0980030774號刑事偵查卷第48-297頁,第0000000000號刑事偵查卷第19頁),足堪採信。是證人王武雄與被告、證人王治彼此間,早就「先拉票」、「如果拉不動就用買的」及「事後交付賄款」等之時間先後順序具有合意,並無嚴重歧異矛盾之處,雖證人王武雄於刑事偵、審歷次證述中所言,有些微之出入,然此或因詢問者不同,導致詢問角度、詢問重點不同,或因證人王武雄每次受訊問時,理解問題程度之差異所生。參以證人王武雄(29年5 月5 日生)係年約70歲之長者,務農,國小畢業,智識程度不高等節(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0980030774號刑事偵查卷第30頁)觀之,實難苛求其對於與被告或證人王治接觸過程中之歷次證述,均應毫無任何差異,是其前開指證被告買票之情節,仍堪採信。

⒋證人王武雄確實於98年12月2 日或3 日上午9 時30分許至10時許,在永靖高工前遇見證人王治,由證人王治以手示意證人王武雄跟隨某男子進入被告之競選總部乙情,除如前所述,業經證人王武雄證言歷歷外,並經證人王治於被告違反選罷法之刑事案件偵查及第二審審理程序中,證述屬實(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139 號卷第88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217號卷㈠第108 、109 、152 、153 頁)。證人王治雖於前揭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其於98年12月2或3 日在永靖高工前看到王武雄,只是打招呼,別無其他用意,也沒有叫他去被告競選總部等語(見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16號卷㈠第162 頁),然該證述係屬虛偽,已經王治於因該虛偽證述所涉之偽證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14號卷第72頁),且其所犯上開偽證犯行亦據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訴字第1014號判決判處有罪確定,有判決書1 份附卷可考(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14號卷第86、87頁),是證人王武雄係於98 年12月2 日或3日,在永靖高工前遇到證人王治,在證人王治揮手示意下,跟隨證人王治身後之男子進入被告競選總部,應屬真實。至於跟隨在證人王治身後之男子為何人、證人王武雄與該名男子是否為熟識等節,均無礙無前開事實為真之認定,換言之,證人游銀亮、詹慶豐於上揭刑事案件中之證詞如何,是否與證人王治、王武雄所為之證詞相互矛盾,亦應無涉於前開事實之認定。

(三)綜上,被告確係於98年12月2 日(或3 日)上午9 時30分至10時,在其競選總部內,交付千元鈔票60張及百元鈔票200 張,共8 萬元之賄款與王武雄,約定以戶內有選舉權人每票300 元之代價,進行投票行賄之行為,發放予彰化縣永靖鄉永北村、瑚璉村、永西村、永東村等之有投票權之選民,而王武雄自被告處取得前揭賄款後,另找其親友王金生、王清玉、王榮敏及王呂梅等4 人代為發放上揭選舉賄款,王金生、王清玉、王榮敏及王呂梅乃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依如附表所示之受賄人戶籍內具有投票權、且可於98年12月5 日到場投票者之人數,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現金與王錦郎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不詳姓名之人,並約定於98年12月5 日彰化縣第17屆彰化第4 選舉區之縣議員選舉時,投票該選舉區登記第4 號之縣議員候選人即被告,王錦郎等如附表所示之人,並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予以同意。是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觀之,上情已足認均具有主觀及客觀上之對價性,核其性質均屬約定他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所交付之賄賂無訛,被告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行為,而有當選無效之原因,原告上開主張,信而有徵,堪以採信。

五、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第99條第1項規定,當選人如對於有投票權之選民一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依法均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毋庸待行賄結果是否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本件被告既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 款所定「當選人有第99條第1 項之行為」,已如上述,則原告檢察官本於前開規定,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宣告被告就99年12月24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4 選區之遞補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受賄人│受賄人戶籍地│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金額│共犯      │
│號│      │            │(民國)│            │(新臺幣├─────┤
│  │      │            │        │            │ )     │實際行賄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王錦郎│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2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育才巷│3日下午1│永北村育才巷│        │治、王武雄│
│  │      │81號        │時許    │81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武雄    │
├─┼───┼──────┼────┼──────┼────┼─────┤
│2.│王永和│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5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瑚璉路│3日晚上6│永北村瑚璉路│        │治、王武雄│
│  │      │463 巷5 號  │時許    │463 巷5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武雄    │
├─┼───┼──────┼────┼──────┼────┼─────┤
│3.│曾永堂│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9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永坡路│4日晚上6│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245 號      │時許    │245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金生    │
├─┼───┼──────┼────┼──────┼────┼─────┤
│4.│錢盛發│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2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永坡路│4日下午6│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72號        │時許    │72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武雄    │
├─┼───┼──────┼────┼──────┼────┼─────┤
│5.│錢錦炎│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21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永坡路│3日上午1│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66號        │1時許   │66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武雄    │
├─┼───┼──────┼────┼──────┼────┼─────┤
│6.│王金生│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2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3日12時 │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67巷2號     │許      │王武雄之住所│        │、王清玉、│
│  │      │            │        │後          │        │王榮敏、王│
│  │      │            │        │            │        │呂梅      │
│  │      │            │        │            │        ├─────┤
│  │      │            │        │            │        │王武雄    │
├─┼───┼──────┼────┼──────┼────┼─────┤
│7.│張詹月│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600元   │黃建彰、王│
│  │娥    │永北村永坡路│4日下午 │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243號       │6時許   │243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金生(起│
│  │      │            │        │            │        │訴附表誤載│
│  │      │            │        │            │        │為王武雄)│
├─┼───┼──────┼────┼──────┼────┼─────┤
│8 │李宜霖│雲林縣水林鄉│98年12月│彰化縣埔心鄉│1500元  │黃建彰、王│
│  │      │水南村東陽街│4日晚上8│仁里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23-3號      │時許    │176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金生    │
├─┼───┼──────┼────┼──────┼────┼─────┤
│9 │王吳美│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200元  │黃建彰、王│
│  │麗    │永北村王厝路│4日晚上6│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67巷3號     │時30分  │67巷3 號    │        │、王金生、│
│  │      │            │許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金生    │
├─┼───┼──────┼────┼──────┼────┼─────┤
│10│王錕山│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6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4日下午6│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67巷4號     │時許    │67巷4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金生    │
├─┼───┼──────┼────┼──────┼────┼─────┤
│11│王聰錦│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5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4日晚上9│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67巷1號     │時許    │67巷1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金生    │
├─┼───┼──────┼────┼──────┼────┼─────┤
│12│王金生│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與黃建彰│          │
│  │      │永北村王厝路│2日至4日│永北村永坡路│、王治、│          │
│  │      │67巷2號     │間某日晚│王武雄住所  │王武雄共│          │
│  │      │            │上6時許 │            │同買票行│          │
│  │      │            │        │            │賄總額為│          │
│  │      │            │        │            │21300元 │          │
├─┼───┼──────┼────┼──────┼────┼─────┤
│13│王清玉│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2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3日中午1│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55巷2號     │時30分許│王武雄住所  │        │、王金生、│
│  │      │            │        │            │        │王榮敏、王│
│  │      │            │        │            │        │呂梅      │
│  │      │            │        │            │        ├─────┤
│  │      │            │        │            │        │王武雄    │
├─┼───┼──────┼────┼──────┼────┼─────┤
│14│王清發│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5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3日10時 │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55巷3號     │許      │55巷3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清玉    │
├─┼───┼──────┼────┼──────┼────┼─────┤
│15│王清鑫│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6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永坡路│4日下午6│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133號       │時許    │133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清玉    │
├─┼───┼──────┼────┼──────┼────┼─────┤
│16│王清瓶│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3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3日下午6│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55巷3號     │時許    │55巷3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清玉    │
├─┼───┼──────┼────┼──────┼────┼─────┤
│17│王樹火│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9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永坡路│2日下午6│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217號       │時許    │217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清玉    │
├─┼───┼──────┼────┼──────┼────┼─────┤
│18│邱碧瑩│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21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育才巷│4日晚上7│永北村育才巷│        │治、王武雄│
│  │      │51弄29號    │時許    │51弄29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清玉    │
├─┼───┼──────┼────┼──────┼────┼─────┤
│19│王文正│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9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永坡路│4日晚上6│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217號       │時許    │217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清玉    │
├─┼───┼──────┼────┼──────┼────┼─────┤
│20│王成金│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6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永坡路│2日下午5│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217號       │時許    │217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清玉    │
├─┼───┼──────┼────┼──────┼────┼─────┤
│21│王石頭│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9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3日中午1│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55巷1號     │2時許   │55巷1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清玉    │
├─┼───┼──────┼────┼──────┼────┼─────┤
│22│王清玉│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與黃建彰│          │
│  │      │永北村王厝路│3日中午1│永北村永坡路│、王治、│          │
│  │      │55巷2號     │時許    │王武雄住處  │王武雄共│          │
│  │      │            │        │            │同買票行│          │
│  │      │            │        │            │賄總額為│          │
│  │      │            │        │            │7800元  │          │
├─┼───┼──────┼────┼──────┼────┼─────┤
│23│王榮敏│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5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3日上午1│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41巷2號     │1時許   │王武雄住處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呂梅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王武雄    │
├─┼───┼──────┼────┼──────┼────┼─────┤
│24│江萬教│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21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育才巷│4日下午5│永北村育才巷│        │治、王武雄│
│  │      │100號       │時許    │100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榮敏    │
├─┼───┼──────┼────┼──────┼────┼─────┤
│25│江淑美│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6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4日下午5│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41巷2號     │時許    │41巷2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榮敏    │
├─┼───┼──────┼────┼──────┼────┼─────┤
│26│王榮郎│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9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3日下午5│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41巷2號     │時許    │41巷2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榮敏    │
├─┼───┼──────┼────┼──────┼────┼─────┤
│27│王正和│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6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  │5日上午1│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路41巷3號   │0時許   │41巷3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榮敏    │
├─┼───┼──────┼────┼──────┼────┼─────┤
│28│王錢  │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3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4日晚上6│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41巷1號     │時許    │41巷1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榮敏    │
├─┼───┼──────┼────┼──────┼────┼─────┤
│29│王榮隆│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21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3日下午5│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41巷3號     │時許    │41巷3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榮敏    │
├─┼───┼──────┼────┼──────┼────┼─────┤
│30│邱賴英│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5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育才巷│3日下午2│永北村育才巷│        │治、王武雄│
│  │      │55弄126 號  │時許    │55弄126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呂梅    │
├─┼───┼──────┼────┼──────┼────┼─────┤
│31│陳鳳華│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9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永坡路│3日下午2│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196號       │時許    │田裡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呂梅    │
├─┼───┼──────┼────┼──────┼────┼─────┤
│32│王呂梅│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與黃建彰│          │
│  │(與王│永北村永坡路│4日下午 │永北村王厝路│、王治、│          │
│  │嘉堘為│198號       │1時許   │            │王武雄共│          │
│  │夫妻)│            │        │            │同買票行│          │
│  │      │            │        │            │賄總額為│          │
│  │      │            │        │            │2400元  │          │
├─┼───┼──────┼────┼──────┼────┼─────┤
│33│王嘉堘│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2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永坡路│2日至4日│永北村永坡路│        │治、王武雄│
│  │      │198號       │間某日時│198 號      │        │、王金生、│
│  │      │            │許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金生    │
├─┼───┼──────┼────┼──────┼────┼─────┤
│34│王景順│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5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3日晚上7│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67巷5號     │時許    │67巷5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金生    │
├─┼───┼──────┼────┼──────┼────┼─────┤
│35│王景輝│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9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4日下午6│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67巷3號     │時許    │67巷3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金生    │
├─┼───┼──────┼────┼──────┼────┼─────┤
│36│王紹軒│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900元   │黃建彰、王│
│  │      │永北村王厝路│4日下午5│永北村王厝路│        │治、王武雄│
│  │      │67巷3號     │時許    │67巷3 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金生    │
├─┼───┼──────┼────┼──────┼────┼─────┤
│37│王陳秋│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2100元  │黃建彰、王│
│  │香    │永東村永靖街│4日晚上 │永東村永靖街│        │治、王武雄│
│  │      │52號        │某時    │52號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武雄    │
├─┼───┼──────┼────┼──────┼────┼─────┤
│38│陳黃麗│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800元  │黃建彰、王│
│  │玉    │永北村王厝路│3日上午 │永坡路      │        │治、王武雄│
│  │      │17號        │11時許  │            │        │、王金生、│
│  │      │            │        │            │        │王清玉、王│
│  │      │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武雄    │
├─┼───┼──────┼────┼──────┼────┼─────┤
│39│詹淑真│臺中市北屯區│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1800元  │黃建彰、王│
│  │(起訴│平心里安順四│3日上午1│永北村水尾路│        │治、王武雄│
│  │書附表│街38號8樓之4│0時許   │1 號        │        │、王金生、│
│  │誤繕為│            │        │            │        │王清玉、王│
│  │詹淑貞│            │        │            │        │榮敏、王呂│
│  │)    │            │        │            │        │梅        │
│  │      │            │        │            │        ├─────┤
│  │      │            │        │            │        │王武雄    │
├─┼───┼──────┼────┼──────┼────┼─────┤
│40│王榮敏│彰化縣永靖鄉│98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6600元(│          │
│  │      │永北村王厝路│3日上午 │永北村永坡路│與王武雄│          │
│  │      │41巷2號     │11時許  │王武雄住處  │共同投票│          │
│  │      │            │        │            │行賄)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