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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217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江德千莊深淵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上訴字第12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榮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2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榮敏關於投票收受賄賂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榮敏所犯為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收受賄賂罪,係最輕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其對本院就本件關於其投票收受賄賂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選上訴字第121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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