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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告
王至果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告
聯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原告並應提出98年11月4日、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4日、100年6月29日4筆金錢交付係基於消費借貸之意思合致所為之依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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