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龍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行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626,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6,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