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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陳瑞水

  • 上訴人
    巫宗憲
  • 被上訴人
    ①楊 梅 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巫 宗 憲 被 上訴 人①楊 梅 芳 ②黃 進 發 ③吳顏姿玉 ④吳 冠 興 ⑤吳 崇 儀 ⑥吳 偉 立 ⑦吳 博 厚 ⑧吳 峻 興 ⑨吳張紅棗 ⑩吳 玉 美 ⑪三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⑫吳 崇 讓 被 上訴 人⑬全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崇 讓 被 上訴 人⑭吳 偉 如 ⑮吳 修 旻 ⑯吳 貝 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同年6月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蕭 美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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