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彤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財即永裕電機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1,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