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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號

聲請人
裕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奇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號│├──┬───────┬─────────┬───────┬───────┬────────┬────────┬──┤│ 編 │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新臺幣) │ │ │├──┼───────┼─────────┼───────┼───────┼────────┼────────┼──┤│001 │吳呈周 │ │99年8月27日 │未記載 │588,800元 │433797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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