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 人 朱瓊芳會計師 相 對 人 中國衛生材料生產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富 非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民國99年11月26日及100年3月10日陳報狀)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98年4月6日以98年度司字第21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業已就該公司86年至96年間之關係人及股東薪資給付情形、股東股利支付情形、股東往來、長期投資以及管理當局私人費用差旅費暨藥劑師薪資水準等項目檢查完成,並於99年7月30日提出檢查報告書乙份。又聲請人 於檢查期間所發生之檢查費用明細如下:打字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3,500元、郵資合計1,600元、會計師合計薪資129,500元、經理薪資合計96,250元、助理薪資46,500元、總計307,350元,酌減尾數為300,000元。雖相對人於99年12 月2日具狀陳稱略以:檢查人所請求之本件報酬為30萬元,不符一般檢查人之酬金行情,應比照本院97年度司字第40號選派檢查人事件之檢查人酬金給付標準,酌減本件報酬為12萬元云云。惟聲請人所請求之報酬係依79年會計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估算本件檢查酬金,並無收費過高之情形,然聲請人於檢查籌備期間獲悉被檢查人暨其關係企業因檢查作業所支付之律師費用及檢查人費用負擔沉重,且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工作本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聲請人樂見相對人相關企業之檢查案件均已撤回在案,兩造均可安居樂業,回歸家族合諧之際,酌減聲請人之檢查費用至何數額,均非其所堅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後,即於98年7月15日以朱會字第098-226-1號函通知相對人應於98年7 月30日前提供相關文件予聲請人,並訂於98年8月11日至相 對人公司進行第一次實地業務檢查,惟相對人以資料準備不及為由,向聲請人函覆申請延展提供工作項目資料時間並順延實地檢查時程,聲請人遂於98年7月30日以朱會字第098-226-2號函(原件誤繕為第098-226-1號函),通知相對人同 意其延展於98年8月7日前備齊相關文件影本寄出至檢查人事務所,並訂於98年8月13日進行第一次實地業務檢查(參照 本院98年度司字第21號卷,頁38、64)。惟迄至98年8月7日,檢查人仍未收受相對人所寄送之相關文件,僅收到「查核日期將在所列範圍確認後再訂日期」等內容之函文,聲請人乃又於98年8月12日發函相對人,將檢查行程延至回覆本函 及資料完備之日起第10日之上午10點鐘為實地檢查時間,然因相對人遲未備妥相關受檢文件,經本院於98年9月17日以 彰院賢民數98年度司字第21號函,請相對人具體陳明接受檢查時間後,相對人始與聲請人商量同意於98年11月17日進行實地檢查,會後並請相對人於98年12月15日前補充相關資料提供予聲請人,相對人亦於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4日陸續補充相關資料供聲請人參考,惟相關檢查文件屆至99年1 月20日止仍待補足中(參照本院98年度司字第21號卷,頁65、72、86、98),復因聲請人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及名稱變更,迨至99年7月30日始向本院提出已完成之相對人業務檢 查報告,並提出檢查報告書乙份在卷可佐,其檢查項目包括:⑴、薪資給付(86年至96年間關係人及股東薪資給付情形);⑵、股利支付(86年至96年間股東股利支付情形);⑶、股東往來;⑷、長期投資;⑸、其他-管理當局私人費用差旅費暨藥劑師薪資水準;⑹、資金使用及費用認列狀況;⑺、概括項目等項目。嗣張豐榮於99年8月17日具狀向本院 表示因相對人公司已提出相關憑證說明,業無聲請檢查之必要,而撤回本件檢查之聲請,此亦有該民事撤回聲請狀乙份附卷可稽(參照本院98年度司字第21號卷,頁106、107)。四、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檢查之結果,並參酌檢查人同意本院酌減其報酬之意願,本院復於100年6月21日通知相對人董監事於文到5日內表示 意見,相對人董事張豐聯、江淑芬及監察人張陳滿均具狀表示聲請人所請求之報酬實屬過高等語。經審酌前開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12萬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五、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弼周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