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5號 受 罰 人 黃勝吉 上列受罰人因草港塑膠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勝吉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查草港塑膠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1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 受罰人並於同日就任,業據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83號 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受罰人遲至100年11月1日始向本院聲報,顯已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上開法條處以罰鍰新台幣3000元,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