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 債權人
- 汪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佳筠
上列債權人汪成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奕匠實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汪成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明確釋明欲請求的利息利率。
二、請提出債務人債務人奕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家瑋、債務人謝家瑋、債務人許秀娥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