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 債權人
- 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基圃
上列債權人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彭安定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匯票據(票號:0000000000-0)新臺幣500元整。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彭安定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