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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小芬

  • 原告
    楊峻銘
  • 被告
    裕明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02號債 權 人 楊峻銘 債 務 人 裕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小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編號4支票之提示日為民國100年8月1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自發票日(即100年7月31日)及提示日前一日(亦為100年7月31日)之利息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併予駁回。 五、前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02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0年5月31日   │37,400元       │100年5月31日     │FA0000000       │ ├──┼─────────┼───────────┼───────────┼───────────┤ │002 │100年6月30日   │180,500元       │100年6月30日     │LV0000000       │ ├──┼─────────┼───────────┼───────────┼───────────┤ │003 │100年6月30日   │120,000元       │100年6月30日     │FA0000000       │ ├──┼─────────┼───────────┼───────────┼───────────┤ │004 │100年7月31日   │152,044元       │100年8月1日      │FA0000000       │ ├──┼─────────┼───────────┼───────────┼───────────┤ │005 │100年8月31日   │200,000元       │100年8月31日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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