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 債權人
- 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貞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川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貨款及票款,金額各為何?
二、聲請狀所載積欠貨款之存證信函送達簽收日,係民國何年、月、日?
三、提出債務人川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葉昭欽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