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18號 債 權 人 劉鎮榮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意旨,詹世征僅 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0號清償借款之訴時,為債務人喬 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故詹世征於另案即非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報債務人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