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3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18號
- 債權人
- 劉鎮榮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意旨,詹世征僅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0號清償借款之訴時,為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故詹世征於另案即非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報債務人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