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24號 債 權 人 曹玉芬 債 務 人 鋇斯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銘 債 務 人 羽銘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素裡 債 務 人 潘素裡 一、債務人鋇斯貣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羽銘塑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潘素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玖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前三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他債務人免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