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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債權人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明豐
債務人
郭朝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郭朝炅與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各自對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62號裁定提出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號抗字第77號裁定發回,因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新法修正施行,法官將本案「100年2月23日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部分」移由非訟中心司法事務官處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0年1月26日送達於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債務人遲至民國100年2月23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