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 債權人
-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豐
- 債務人
- 郭朝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郭朝炅與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各自對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62號裁定提出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號抗字第77號裁定發回,因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新法修正施行,法官將本案「100年2月23日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部分」移由非訟中心司法事務官處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0年1月26日送達於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債務人遲至民國100年2月23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