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8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803號
- 債權人
- 黃培墝
- 債務人
- 鼎泰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亞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2803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即提示日)││├──┼─────────┼───────────┼───────────┼───────────┤│001 │100年8月7日 │450,000元 │100年8月8日 │AU0000000 │├──┼─────────┼───────────┼───────────┼───────────┤│002 │100年9月7日 │550,000元 │100年9月7日 │AU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