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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債權人
魏朱杏
債務人
曹秀娥
債務人
裕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小芬

一、債務人曹秀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裕明物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支票利息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應自提示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八、上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0年6月11日│150,000元 │100年6月13日│ED0000000 │├──┼─────────┼───────────┼───────────┼───────────┤│002 │100年6月11日│120,000元 │100年6月13日│FA0000000 │├──┼─────────┼───────────┼───────────┼───────────┤│003 │100年6月20日│257,890元 │100年6月20日│ED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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