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黃溪順
- 債務人
- 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羿宸
- 債務人
- 張羿宸
- 債務人
- 張正義
- 債務人
- 童翊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仟貳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96年9月5日(2)97年6月26日(3)97年10月7日等邀其餘相對人張羿宸、張正義、童翊婷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三筆,各為新臺幣4,000萬元、2,000萬元、1,500萬元,利率依約定利率訂定(目前為3.895%)。目前各餘欠本金10,833,310、15,666,632、6,500,000元,共計32,999,942元。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詎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00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目前積欠如請求金額,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十一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所欠債務應如數清償。又債務人張羿宸、張正義、童翊婷等為上開案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該等借據約定,借用人基於該借據所負一切債務,連帶保證人均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為此狀請鈞院鑒核,並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3141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張正義、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108333│羿宸、童翊│8月05日起 ││八九五│││10元 │婷、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02│新臺幣│張正義、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156666│羿宸、童翊│9月26日起 ││八九五│││32元 │婷、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03│新臺幣│張正義、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650000│羿宸、童翊│8月07日起 ││八九五│││0元 │婷、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張正義、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08333│羿宸、童翊│9月06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10元 │婷、鴻潔能│││百分之十,逾期││││源科技股份│││超過六個月部分││││有限公司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張正義、張│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56666│羿宸、童翊│0月27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32元 │婷、鴻潔能│││百分之十,逾期││││源科技股份│││超過六個月部分││││有限公司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新臺幣│張正義、張│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650000│羿宸、童翊│9月08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婷、鴻潔能│││百分之十,逾期││││源科技股份│││超過六個月部分││││有限公司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