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42號 債 權 人 張麗琴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所清償之新台幣(下同)3萬元,係就票額15 萬元或20萬元之支票所為之清償?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興志(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進興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