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債 權 人 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債 務 人 藍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