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08號 債 權 人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裕 債 務 人 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