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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盧錫銘
債務人
和裕玻璃明鏡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志宏
債務人
債務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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