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
- 債權人
- 玖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旭
上列債權人玖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倉金屬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玖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金倉金屬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李炎山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狀繕本二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