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歐秀芳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羽銘塑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內未述明其違約金起算日,請具狀釋明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羽銘塑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潘素裡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潘素裡、粘朝明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