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 債 權 人 鋼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水順 上列債權人鋼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豐國文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鋼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豐國文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黃志能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