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蔡堯禎
- 當事人富迪塑膠有限公司、蔡素芬即東益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 債 權 人 富迪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堯禎 債 權 人 蔡素芬即東益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富迪塑膠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迪塑膠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陳報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已於民國100年5月3日當然解任,請 陳報債務人公司之現在之法定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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