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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長庚即慶鴻工程行楊啓宇楊錫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009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楊長庚即慶鴻工程行 債 務 人 楊啓宇 債 務 人 楊錫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慶鴻工程行以楊長庚、楊啟宇及楊錫牙於民國97 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於領取放款時並訂立借據(帳號00-00000)、約定書等為據,約 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7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01年9月11日止,約定利息按契約內容約定計收。應按月本息攤還,期 間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依原契約 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於民國100年2月11日起不依約定繳款,雖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相關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 ,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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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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